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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郭员伶与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员伶,张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668号申请执行人:郭员伶,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张文斌,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郭员伶与被执行人张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张文斌欠申请执行人郭员伶本金18万元,由被执行人张文斌于2016年2月29日付清。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币1950元,由被执行人张文斌负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员伶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正在处置中,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在本院拍卖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后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