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8民初5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萍与余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余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5101号原告:王萍,女,汉族,1982年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余跃辉,男,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萍诉被告余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王萍以被告余跃辉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