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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张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阳县武店镇。机构代码证74085098-3。法定代表人:王元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从利,男,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张从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从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