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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7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天民诉沈阳市东方宏利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民,沈阳东方宏利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744号原告:张天民。委托代理人:战玉琴。被告:沈阳东方宏利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世文,职务:董事长。原告张天民与被告沈阳东方宏利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刚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思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