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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行监1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02行监1号

原审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代表人:陈明义,村民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玲,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毕启民,区长。

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代表人:吴新志,村民组长。原审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大下许村民组与原审被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刘沟村委小下许村民组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驿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证据不从分,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本案由本院再审。院 长  张 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余利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