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胡艳桑减刑假释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艳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59号罪犯胡艳桑,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家庭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4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艳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9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胡艳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胡艳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艳桑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嘉奖5次;2016年0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胡艳桑诈骗财物价值7950432.38元,数额特别巨大,且没有全额退赃。检察机关亦建议不予假释。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对胡艳桑假释申请暂不予批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胡艳桑不予假释。将(2016)粤高监刑执字第4901号假释建议书及案卷材料退回广东省高明监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