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裴仁燕与徐得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仁燕,徐得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2601号原告裴仁燕,女,汉族,1982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徐得虎,男,汉族,1973年10月4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裴仁燕诉被告徐得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仁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仁燕撤回对被告徐得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