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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树江与宫艳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江,宫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江,男,1978年4月16日生,汉族,大安市。被执行人宫艳清,男,197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址大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树江与被执行人宫艳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宫艳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志审判员  刘彦斌审判员  万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孝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