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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寇建锦与殷某某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殷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803号申请人寇某某,男,16岁,住山东省夏津县九龙尚城小区法定代理人王秀青,女,1974年10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殷宝龙,男,29岁,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西苏村321号。申请人寇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殷宝龙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