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黄金凤与宋磊、高如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凤,宋磊,高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963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凤,女,汉族,1983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农民,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宋磊,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高如仙,女,汉族,1988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黄金凤与宋磊、高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磊、高如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