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西付与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西付,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230号原告:宋西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青,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爱路69号。法定代表人:王道广,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宋西付与被告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广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西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被告道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道广、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淑仪到庭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西付申请撤回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西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道广公司赔偿宋西付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计264211.43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22日,道广公司驾驶员赖福红驾驶道广公司的混凝土车在施工作业时,造成宋西付受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赔偿请求。被告道广公司辩称,对宋西付陈述的事实经���及赔偿费用并无异议,宋西付在事故过程中并无过错,赖福红系道广公司驾驶员,道广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宋西付系建筑工人,事发前长期在无锡地区建筑工地工作。2014年4月22日15时56分,宋西付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洋溪村绿园工地扶助混凝土输送车前端的输送软管进行混凝土浇灌,在操作过程中,输送软管突然回弹,将宋西付右臂打伤。事发后,宋西付被送至无锡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被诊为:右尺骨近端骨折伴上尺桡关节脱位、右桡骨小头骨折,住院期间行“右尺桡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于2014年5月13日出院。2015年4月29日,宋西付又至安徽省凤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行“右尺桡骨近端骨折内固定异物取出术”,至2015年5月7日出院。治疗期间宋西付共支付医疗费用69619.43元。事故发生���,宋西付向道广公司借款7万元,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款在道广公司应付赔偿费用中进行抵扣。庭审中,双方确认,事发时,输送软管由宋西付一人扶助,当时宋西付带有安全头盔。道广公司确认:输送软管一般由1-2人扶助,扶助工作并无安全规范要求,宋西付系输送软管压力太大导致软管回弹打伤手臂;混凝土输送车及输送软管由道广公司提供,混凝土输送车驾驶员及操作工赖福红系道广公司员工;输送软管的输出压力可由输送车操作工控制。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宋西付申请,本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中诚鉴定所)对宋西付因2014年4月22日事故所致伤残等级及所需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了鉴定。中诚鉴定所于2016年5月3日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宋西付的损伤评定为九级残疾,其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为宜。宋西付、道广公司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为进行鉴定,宋西付支付鉴定费2520元。宋西付主张的各项费用如下:1、医药费:69619.4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29天=580元;3、营养费20元/天*90天=1800元;4、护理费80元/天*60天=4800元;5、误工费140元/天*180天=25200元;6、交通费1000元;7、伤残赔偿金37173元*20年*0.2=148692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鉴定费2520元。上述费用合计264211.43元,道广公司均无异议。本院认为,道广公司承认宋西付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赖福红系道广公司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道广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宋西付系因混凝土输送软管压力太大导致软管回弹打伤手臂受伤,而混凝土输送软管的输出压力由赖福红控制,宋西付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道广公司也确认宋西付在事故中并无过错,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对宋西付要求道广公司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宋西付主张的各项费用金额及计算标准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法律规定,且道广公司均无异议,对宋西付主张的赔偿总额264211.43元,本院予以支持。抵扣宋西付向道广公司所借款项7万元后,道广公司还需赔偿宋西付194211.43元。综上,对宋西付要求道广公司赔偿损失194211.43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道广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宋西付各项费用194211.43元。二、驳回宋西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道广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宋西付预交,本院不再退还,道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宋西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婷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