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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7102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帅贤与艾合年、马虎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贤,艾合年,马虎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7102民初292号原告:王帅贤。法定代理人:李秀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玲,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西大街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艾合年。被告:马虎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政府东侧。负责人:李嫦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超,系该公司理赔部职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101号1幢商业1层2号。负责人:崔生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国生,系该公司理赔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贤诉被告艾合年、马虎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贤因与各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贤撤回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艾合年负担。审判员  张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