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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6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永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6064号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解放东路延伸段,组织机构代码76524113-X。法定代表人:李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一帆,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新,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县大自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臧燕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