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民辖终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赵素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辖终3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亚日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2205273K。法定代表人杜飞飞,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素波。上诉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素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3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称,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标的为房屋,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并非涉及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而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明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太原市小店区,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孙清莲代理审判员 马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