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执37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国雄与陆家豪、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37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雄,陆家豪,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5执373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雄,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陆家豪,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黄少珍,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M12755()。被执行人:陆伟潮,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李秀文,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李国雄诉被告陆家豪、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雄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家豪、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清偿本金10万元以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等暂合计155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雄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家某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的财产线索。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没有提供被执行人陆家某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陆家某黄少珍、陆伟潮、李秀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37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琼代理审判员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