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与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强、张永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强,张永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573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83717381L。主要负责人:黒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松,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97525575A。法定代表人:李金强。被告: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403967846.被告:李金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永滨,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与被告青岛君汇爱丁堡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青岛鑫盛联食品有限公司、李金强、张永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9794元,减半收取198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阜安支行开发区分理处负担。审 判 长 张云英代理审判员 宋籽仪人民陪审员 李小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康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