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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1)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罕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罕峰,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罕峰,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解放中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斌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梁,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罕峰因与被上诉人武义王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00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罕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罕峰在上诉状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青云峰路65号。本院按该地址向其送达传票及举证通知书。2016年10月20日上诉人签收了本院邮寄送达的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但郑罕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上诉人郑罕峰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罕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郑罕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应 倩代理审判员  郑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祝赫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