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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烟台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平区北关大街628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好,总经理。委投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冀。被执行人:烟台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壹通国际1607室。负责人:提瑞婷。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与烟台银河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汤景平审判员  毕昌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