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2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强与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2650号申请执行人朱强,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法定代表人林开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但上述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查扣,故无法处置;该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湘渭路钻石路处的无证厂房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目前正在处置中。除此之外在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至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凤阳村实地调查,据该村干部反映:被执行人林开明开办的苏州市正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因债务原因已停业,该公司的设备被劳动部门处理后支付工人工资,正宝公司的厂房系租用村里的土地建造的无证厂房,目前尚欠村里租金80多万元未付,村里也已经起诉了。据村里了解,林开明在外结欠的债务估计有3500多万元左右,而且他的亲戚都因为他的债务被牵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中,未查获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戚鸣宇执行员 王程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