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陈清发、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陈清发,陈文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048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陈清发,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文泉,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陈清发、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春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明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