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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4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春明与陈清发、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明,陈清发,陈文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4048号原告:张春明,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陈清发,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文泉,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明与被告陈清发、陈文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张春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明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春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洁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渊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