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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诉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督4号申请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巍宇,系该所主任。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宝泉路丽彩天玺大厦A厦17-B。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诚,系该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侑林,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香柏里路。申请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欠款95万元。经审查,2015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两份委托代理合同,为被申请人提供法律服务,并于同日签订了收费说明,对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收费标准及数额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指派司晓诚律师提供了对应的法律服务。2016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委托合同所涉服务项目进行了结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95万元,被申请人出具欠条一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支付欠款95万元。支付令申请费4433元,由被申请人陕西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扬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