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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洪强与田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强,田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151号原告:田洪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强与被告田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田洪强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