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6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田洪强与田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强,田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6151号原告:田洪强,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长勇,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文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洪强与被告田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田洪强负担。审判员 王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