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30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马淑平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平,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040号之一申请人:马淑平(曾用名马娟),女,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泉北办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97425-0。法定代表人:张继华。原告马淑平与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淑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紫光大厦花苑中2号楼7单元616室的房地产。申请人马淑平以其个人所有的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41106**号的房地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涡阳县紫光大道,紫光大厦花苑中2号楼7单元616室的房地产;二、查封申请人马淑平所有的坐落于紫光西路北侧,房地权证涡阳字第20141106**号房地产;三、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审 判 长 孙维东人民陪审员 朱 标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