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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9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建华、卢正妹与施龙、黄玉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华,卢正妹,施龙,黄玉芬,王官照,朱惠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927号原告:陈建华。原告:卢正妹。被告:施龙。被告:黄玉芬。被告:王官照。被告:朱惠芬。原告陈建华、卢正妹诉被告施龙、黄玉芬、王官照、朱惠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卢正妹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卢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丽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