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鹏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阳市龙安区,现租住安阳市开发区。因犯盗窃罪,2007年10月8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2012年5月13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2015年3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招摇撞骗,2015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2016年5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19日被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栓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张鹏为追求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警服和警衔,假冒人民警察以安阳市公安局文泰派出所的名义通过微信发布招聘信息,以需要交纳培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000元。张鹏冒充安阳市公安局某副科长,同张某的朋友魏某微信聊天,许以为其安排工作,安排让魏某做其秘书和情人。2016年5月6日,被告人张鹏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鹏之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鹏通过互联网购买了警服和警衔。2016年5月3日被告人张鹏假冒警察以安阳市公安局文泰派出所的名义通过微信发布招聘信息,以需要交纳培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现金1000元。后张鹏冒充安阳市公安局某副科长,同张某的朋友魏某微信聊天,以为魏某安排工作为名,要求让魏某做其秘书和情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鹏供述证实,其从网上购买了公安制服和肩章。2016年5月3日其在安阳微生活平台发布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招收文员的帖子,并身穿警服假冒文泰分局干警王飞的名义收取被害人张某1000元培训费,同时交付一份书面收据。后张某要求退款未果。后其以安阳市公安局副科长的名义在微信上与另一女子以帮她找工作为名让她做其情人和秘书,其与该女子约定见面时被抓获。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3日其在微信上看到文泰分局招收文员的信息后与发布者联系,该发布者自称是文泰分局民警王飞。其与该男子见面时该男子穿着警服,其交给该男子1000元的培训费。后其要求退款未果。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按朋友张某的安排加了一男子的微信,目的是将该男子引诱出来抓住他。该男子自称是公安局的副科长王永飞,以帮其找到工作为由让其做他的秘书和情人。该男子还给其发过一张穿警服的照片。该男子对张某称自己叫王飞。证人王某某(张鹏前妻)证言证实,其与张鹏于2016年4月离婚。张鹏一直声称自己是公务员,并经常穿警服。张鹏的短袖衬衣和警衔等物品均在其格林春天的租房处放着。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出具情况说明记载:本局没有进行任何文员招聘活动,也无张鹏本人。扣押警服和肩章等物品和照片、张某与张鹏的聊天记录、张鹏以王飞名义出具的收据、张鹏与魏某的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卷可查。所有证据,经庭审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核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鹏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鹏退赔被害人张慧经济损失1000元;扣押的警服等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凤明审 判 员 王瑞霞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