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怀平、李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怀平,李保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怀平,男,198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张晓东,男,汉族、1976年4月30日生,住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军,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怀平因与被上诉人李保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怀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胡琰峰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肖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