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05092-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马群科技园马群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被执行人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218121-8,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5697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沈杏君。申请执行人南京卓睿胜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0797.5元。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思栈网络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