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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91民初2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2016)2359陈均亮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均,王前,张旺花,王伟,徐妮娜,王星,林妹霞,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359号申请人:陈亮均,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建新路社区居委会*组。居民身份号码:4206031978********。被申请人:王前,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庄镇孙庄居委会。居民身份号码:4206011962********。被申请人:张旺花,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米庄镇孙庄居委会。居民身份号码:4221271962********。被申请人:王伟,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号。居民身份号码:4206061983********。被申请人:徐妮娜,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号。居民身份号码:4206021984********。被申请人:王星,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号。居民身份号码:4206061986********。被申请人:林妹霞,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鹿角门***号。居民身份号码:3501811986********。被申请人:旺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前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东路119号(汽车产业开发区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60661338K。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襄阳冠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邓城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6495824D。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旺前集团襄阳东湖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谢洼居委会东风国际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6703639862。法定代表人:王前,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亮均与被告王前、张旺花、王伟、徐妮娜、王星、林妹霞、旺前公司、冠良公司、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亮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前、张旺花、王伟、徐妮娜、王星、林妹霞、旺前实业公司、冠良实业公司、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所有的1600万元银行存款或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陈亮均自愿以其所有的骐达牌汽车(车牌号:鄂FF25**)和奥迪牌汽车(车牌号:鄂FF82**)、案外人襄樊金森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34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鄂FBF9**、鄂FBB1**、鄂FBB6**、鄂FBA0**、鄂FBB5**、鄂FBG3**、鄂FBB8**、鄂FBD0**、鄂FBF0**、鄂FB65**、鄂FBB7**、鄂FB91**、鄂FD8**挂、鄂FBJ6**、鄂FC9**挂、鄂FBE5**、鄂FB97**、鄂FB99**、鄂FB90**、鄂FBD6**、鄂FBE8**、鄂FB7**挂、鄂FA5**挂、鄂FA50**、鄂FBE3**、鄂FC8**挂、鄂FBD6**、鄂FBL0**、鄂FD8**挂、鄂FJB8**、鄂FC0**挂、鄂FB7**挂、鄂FBC9**、鄂FJB0**)、案外人陈素琴自愿以其所有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鄂FJ0C**)、案外人张如意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2号清夫新城国际1幢2单元28层5室(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08**号)房屋和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鄂FKK0**)为保全提供担保,供本院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亮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另为保证担保的有效性,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也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前、张旺花、王伟、徐妮娜、王星、林妹霞、旺前实业公司、冠良实业公司、旺前襄阳东湖酒店公司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亮均所有的骐达牌汽车(车牌号:鄂FF25**)和奥迪牌汽车(车牌号:鄂FF82**)、案外人襄樊金森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34台车辆(车牌号分别为:鄂FBF9**、鄂FBB1**、鄂FBB6**、鄂FBA0**、鄂FBB5**、鄂FBG3**、鄂FBB8**、鄂FBD0**、鄂FBF0**、鄂FB65**、鄂FBB7**、鄂FB91**、鄂FD8**挂、鄂FBJ6**、鄂FC9**挂、鄂FBE5**、鄂FB97**、鄂FB99**、鄂FB90**、鄂FBD6**、鄂FBE8**、鄂FB7**挂、鄂FA5**挂、鄂FA50**、鄂FBE3**、鄂FC8**挂、鄂FBD6**、鄂FBL0**、鄂FD8**挂、鄂FJB8**、鄂FC0**挂、鄂FB7**挂、鄂FBC9**、鄂FJB0**)、案外人陈素琴所有的奥迪牌汽车(车牌号:鄂FJ0C**)、案外人张如意所有的位于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32号清夫新城国际1幢2单元28层5室(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08**号)房屋和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汽车(车牌号:鄂FKK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 判 长  苏 俊审 判 员  周建军代理审判员  陶华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