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6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利与潘少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潘少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被执行人:潘少伍,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利申请执行潘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