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6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利与潘少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潘少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王利,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被执行人:潘少伍,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王利申请执行潘少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之水审判员 卞文新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