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22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高平、刘士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刘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2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平,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刘士成,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2民初797号申请执行人高平与被执行人刘士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士成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平执行款5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2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