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3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桥头浩阳光电制品加工厂与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桥头浩阳光电制品加工厂,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3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桥头浩阳光电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屋村天鹅路**号。经营者陈银忠,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潘洁慧,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瑞安市君盟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建设,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桥头浩阳光电制品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君盟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63008元并赔偿损失(从201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相关银行帐户,但无执行价值。2016年9月2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2016年8月24日,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协查信息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3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