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逢树与王家田、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家田,王逢树,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家田。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洋,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逢树。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云,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湖山社区。法定代表人:端义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华,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家田因与被申请人王逢树、南京圣知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知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家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 祥代理审判员 陈 强代理审判员 杜三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