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5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宋海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宋海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5677号原告: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复兴村4组。法定代表人:于国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其福,淮安市淮安区复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海涛。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大鹏。原告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涛不当得利纠份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立案,原告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安市爱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 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