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静贩毒、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403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静,绰号秀秀,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零陵区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花、人民陪审员唐远绣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朱亚南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静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10月1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同意该申请。同年10月20日,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张静在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的对面马路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毒品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2015年10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静在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后门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一些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3、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静在其位于冷水滩区珊瑚路菜市场租住房楼下贩卖给杨某6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静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珊瑚路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毒品6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袋甲基苯丙胺;5、2015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静在其位于冷水滩区珊瑚路建材市场对面巷子的租住房内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9粒、甲基苯丙胺1袋给王某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静租住在冷水滩区车站新村一栋居民楼201室。同年11月12日16时许,张静容留吕某某、唐某、伍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同年11月25日17时许,张静容留吕某某、吕某甲、伍某某、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次日,张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张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张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1起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3、4、5起贩卖毒品。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张静在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对面的马路上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1粒麻古,重0.09克、一点冰毒,重1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词。1)证人杨某于2015年11月16日2时7分至4时26分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9时许,他在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对面马路上向张静购买了200元的冰毒。同年10月20日18时许,他在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的停车场向张静购买了300元的毒品,一共2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2)证人杨某于2015年11月16日11时27分至13时55分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张静来到他与其女朋友王某某租住的冷水滩区珊瑚路菜市场的家里问他们愿不愿意帮忙卖毒品,他们没有生活来源就答应了,张静就让他们帮忙卖500元的冰毒和麻古。2015年10月20日,他打电话向张静购买600元的毒品,张静要他先将钱打到银行卡里再联系。他打款后就与张静联系,张静在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停车场将8粒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给了他。2015年11月12日,张静通过QQ问他与王某某要不要货。他就跟王某某说现在没得钱,看能不能跟张静赊点货。后王某某找到张静并付给张静100元钱,但带了1000元的货回来,其中900元是向张静赊的帐。3)杨某于2015年12月17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的一天18时许,他在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的停车场向张静购买了400元的毒品,其中麻古4粒、1小袋冰毒。又过了10多天,他打电话给张静要500元的毒品,张静要他先将钱汇入银行卡里,他们就将500元钱汇到张静提供的户名为唐某某的帐户里,并在张静居住的远志新外滩小区的房子里购买了毒品,张静当时给了6粒麻古和1中袋冰毒。2015年11月的一天12时许,他发短信给张静要1000元的货,张静回复短信要王某某到楼下拿毒品,他和王某某到马路上时看到一辆银白色的东风起亚K2小轿车开了过来,张静在小车里叫他上车,他上车后,张静就给了他10粒麻古和1中袋冰毒;4)杨某于2016年4月22日的证言证实,他在张静手里购买了两次毒品,其中一次是他打电话给张静要买500元的毒品,张静就搭车来到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然后他到车窗旁交给张静500元并拿了毒品,这次购买的500元毒品有7、8粒麻古跟1克冰毒。2、证人王某某的证词。1)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中旬,张静来到他们位于冷水滩区珊瑚路菜市场的家里要她和杨某先拿500元毒品(麻古6粒、一小袋冰毒,重量不清楚)去卖,他们答应后就收下了毒品,并答应等毒品卖了后尽快将钱给张静。2015年10月底,杨某打电话问张静要600元的毒品,张静告诉他们先将钱打到银行卡里,他们就到建设银行的ATM机上打了600元到张静提供的银行卡内。后张静要他们到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后面停车场拿货,她和杨某来到远志新滩外滩停车场后,等了几分钟,张静将600元的毒品(8粒麻古和1中包装的冰毒)交给了杨某。2015年11月11、12日中午,张静通过QQ跟她联系并问她要不要东西,杨某给了她100元钱并讲能不能跟张静赊帐,后她通过QQ问张静在哪里?张静说在冷水滩区珊瑚路建材市场对面的巷子里,她到了后打电话给张静,并跟着张静来到张静的家里讲拿100元的货,并问张静能不能再赊帐。等了几分钟,张静拿着10粒麻古和1包冰毒从卧室出来说:“这里是1000元的货,你可以卖完后再给我钱。”后她拿起这些毒品回家了。2)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的样子,张静来到杨某在冷水滩珊瑚路的出租房内要杨某帮忙出货,并给了他们6粒麻古与1小袋冰毒,他们当时没有给张静钱,后将毒品处理好才给钱给张静的。2015年10月底,杨某打电话给张静需要600元的毒品,张静要他们先将钱打到银行卡里,他们便到建设银行的ATM机上将600元打到张静提供的银行卡内,后张静要他们到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后面的停车场拿货,她和杨某搭车来到远志新外滩停车场打电话给张静。等了几分钟,张静将600元的毒品(8粒麻古和中包装的冰毒)交给杨某。2015年11月,张静通过QQ联系她并问她要不要毒品,她对杨某讲了这个事情,杨某给了她100元,她便到张静的出租房内拿毒品,张静拿了10粒麻古和1包冰毒给她,这1000元的毒品她当时没有给钱,后陆续将钱付给张静的。二、书证1、通话详单,证实了被告人张静的电话联系情况。三、辨认笔录1、对被告人张静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王某某就是多次向其购买毒品的人。2、对证人杨某、王某某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静就是向他们贩卖毒品的女子。四、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静程序合法。五、被告人张静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张静于2015年11月26日的供述,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17时许,她在冷水滩区珊瑚菜市场对面的马路上贩卖了200元毒品给杨某,其中有1粒麻古和一点冰毒。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18时许,她接到杨某的电话说要500元的毒品,她叫杨某到冷水滩区远志新外滩的后门拿毒品,当时杨某和王某某给了她500元钱,她将一些麻古和一小袋冰毒给了杨某和王某某。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杨某打电话说要600元的毒品,她叫杨某将钱打入建设银行帐号内,后她到冷水滩区珊瑚路叫杨某下来拿货,杨某下来后她就将一些麻古和冰毒给了杨某。第四次是她通过QQ联系杨某的女朋友王某某的,杨某和王某某说要1000元的毒品,但手里没有那么多钱,问她可不可以赊帐。她就叫他们到其租住的车站新村的房子里来拿货。后王某某一个人来拿毒品的,当时王某某只给了她100元,说等他们卖出去后再还给900元。2、被告人张静于2015年11月27日的供述,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杨某打电话给她说要500元的毒品,她让杨某到谷歌酒吧旁边等,后她拿着毒品从远志新外滩出来时看到杨某跟王某某两个人都在,杨某给了她500元,她就将5粒麻古和1袋冰毒(5小份冰毒装在一起)给了杨某。又过了几天,杨某又打电话要500元的毒品,她就去杨某家里拿到钱,然后去陈某那里拿了500元的毒品,其中有5粒麻古和一袋冰毒(5小份冰毒装在一起),拿了之后她再返回将毒品给了杨某。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王某某通过QQ联系她说想要1000元的毒品,但是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可不可以先欠着,等卖了毒品后再给钱,她觉得可以就叫王某某到家里来拿毒品,王某某只给了她100元,她就给了王某某9粒麻古和一袋冰毒(大概8、9份小冰毒合在一起)。3、被告人张静于2015年12月3日的供述,2015年11月9日11时许,她接到杨某打来的电话说要500元的毒品,因陶某要开车出去,于是她就坐陶某租来的起亚K2车给杨某送毒品。她坐在车子的副驾驶,当车开到杨某租住的房子旁边时,她打电话要杨某过来拿毒品。过了几分钟,杨某上车后,她问杨某要钱,杨某说:“钱在卡里,要到银行去取出来。”后她叫杨某把银行卡给她,并把密码告诉她,到时候她自己去取钱,她拿到卡后就给了杨某6粒麻古和2袋冰毒。4、被告人张静于2015年12月4日的供述,她卖出去的麻古的价格是35-50元1粒不等,冰毒是100元1克。5、被告人张静于2016年4月22日的供述,她只卖了一次毒品给杨某、王某某,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她打电话约好在冷水滩区珊瑚路见面,王某某过来拿毒品,杨某站在马路边,当时王某某用银行卡给她取了500元,其中300元是还给她的,她拿到钱后到吕某某那里买了200元的毒品,麻古是3粒、冰毒2克,后她将这些毒品给了杨某、王某某。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1月12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张静容留吕某某、唐某、伍某某在其租住的冷水滩区车站新村一栋居民楼201室内吸食毒品;同年11月25日17时许,张静容留吕某某、吕某甲、伍某某、唐某在其租住房内再次吸食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吕某某、伍某某、唐某、吕某甲的证言,分别证实了他们在被告人张静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的时间、地点、经过;2、对被告人张静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吕某某、伍某某、唐某、吕某甲就是在她出租房内吸毒的人;3、对证人吕某某、伍某某、唐某、吕某甲所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张静就是容留他们吸食毒品的女子;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张静与吕某某、吕某甲、唐某、伍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张静与吕某某、吕某甲、唐某、伍某某因吸毒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行政拘留的事实;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静系被抓获归案;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静犯罪时已成年;8、视听资料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张静程序合法;9、被告人张静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9克,其行为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静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静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静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2、3、4、5起贩卖毒品行为,为此虽提供了被告人张静的供述、证人杨某、王某某的证词予以证实,但被告人张静的供述与证人杨某、王某某的证词以及证人杨某、王某某之间的证词均相互矛盾,公诉机关又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且被告人张静当庭亦予以否认,故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张静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唐 花人民陪审员 唐远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