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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苏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苏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83号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标。被申请人:浙江苏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鸿海商贸楼230-1-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苏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0000元。期限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皖L×××××号、皖L×××××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两辆。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