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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蒋维安、卢生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维安,卢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15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钟大明,董事长。被执行人蒋维安,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生群,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维安、卢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的(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蒋维安、卢生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328742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150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韦湘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