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行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吴志坚诉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第三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划行政核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坚,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02行初251号原告吴志坚,男,196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厦B座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0145111865。法定代表人罗剑云,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洁,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张海水,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781115。第三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0721G。法定代表人邓双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冰峰,技术部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凉捷,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666460。原告吴志坚不服被告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下称市规划局)、第三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鹏公司)规划行政核实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4日本院受理,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同时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志坚,被告市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李洁、张海水,负责人罗剑云委托代理人陶筱玲(该局副调研员)、吴頔(该局高新分局副局长),第三人华鹏公司委托代理人谢冰峰、熊凉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志坚诉称,被告出具的华鹏东岸13#楼《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建筑高度为58米,建筑面积13286.32平方米,与2013年7月28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一致,但经原告依申请公开信息得到的回复是经2015年7月6日规划核实,建筑高度为56.2米,建筑面积为13190.46米,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行为,被告规划核实验收结果与规划许可内容不符。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行为违法,应当撤销。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不是华鹏东岸13#楼《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中的相对人,且该规划查验表中也未设定原告的权利义务,因此原告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查验表》中的规划核实验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原告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志坚的起诉。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晓红审 判 员 陈小凤代理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星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