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2700高泽标与上海润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标,上海润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2700号原告:高泽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上海润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3051室。法定代表人:凌荣近。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唐爱娣,分别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上海润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10时30分到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上海润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亦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汉代理审判员 董文祥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焦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