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丁财旺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财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终962号原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财旺,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天台县。2013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6月16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财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浙102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财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丁财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财旺以服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财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财旺撤回上诉。天台县人民法院(2016)浙1023刑初4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坚审 判 员 李如省审 判 员 陈 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卢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