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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5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团结村东兴南村民小组与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团结村东兴南村民小组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55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团结村东兴南村民小组。负责人:钟国飞,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朱永权、陈福,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团结村东兴南村民小组因起诉钟卫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8民终1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团结村东兴南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