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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冯洪亮、周炽雄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洪亮,周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494号被执行人冯洪亮,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执行人周炽雄,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执行冯洪亮、周炽雄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交通大队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到其村委调查后,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冯洪亮、周炽雄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