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327号原告: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1130室)。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玉彦,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83号。法定代表人:侯明晓,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姜东,系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总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胜天优卓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