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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史某与被告王国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61号原告史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史某负担150.00元;退还原告史某150.00元。审 判 长  陈佩春人民陪审员  陆忠毅人民陪审员  叶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 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