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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中成与罗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成,罗建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093号原告:徐中成,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余中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忠,男,1967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徐中成与被告罗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中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徐中成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