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2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中成与罗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成,罗建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6093号原告:徐中成,男,196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余中俊,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建忠,男,1967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徐中成与被告罗建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中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中成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徐中成负担。审判员 韩世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诗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