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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晖与张长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晖,张长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30号申请人袁晖,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执行人张长流,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义马。袁晖诉张长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长流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袁晖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