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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花诉被告马忠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446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96年11月1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88年3月1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