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6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金花诉被告马忠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6民初446号原告马某甲,女,生于1996年11月1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马某乙,男,生于1988年3月1日,东乡族,农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福海代理审判员 马占虎人民陪审员 马少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启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