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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425刑初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93年12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天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阳业、梁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桂F×××××小型轿车搭载农某由天等县天椒广场沿和平路往天等县公安局路口方向行驶。当行至天等县天福招待所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停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黄某拒绝检查,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天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从黄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0时20分,被告人黄某驾驶桂F×××××小型轿车搭载农某由天等县天椒广场沿和平路往天等县公安局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天等县天福招待所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拦停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黄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黄某拒绝检查,后被公安民警带至天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黄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农某的证言;书证天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酒驾人员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询函、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犯罪嫌疑人信息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犯罪嫌疑人照片;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6)化检字第878号酒精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冯浩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宝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