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法定代表人唐雄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朱吉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格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6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海南诚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32102元(暂未计算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