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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彦丽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长治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彦丽,中国邮政集团长治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彦丽,女,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长治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区八一广场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张守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郭彦丽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长治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850号民事裁定,以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郭彦丽提举的长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中,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属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形,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郭彦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本案中,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由为郭彦丽申请材料不齐备而非认为其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故其应当按照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充材料后重新申请仲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郭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