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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葛文兵诉杨亦民,林西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文兵,林西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亦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葛文兵,女,48岁,汉族,工人,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林西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法定代表人李庆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律师。被告杨亦民,男,汉族,个体户,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律师。本院在审理葛文兵林西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亦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文兵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邮寄送达费6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海彦审 判 员  王振刚人民陪审员  姜志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超颖 搜索“”